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(2017年6月1日起施行)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、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、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; 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、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、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、工具; 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,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、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。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 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,处一万元